好心帮人搭把手搬货,没想到却在帮忙过程中受伤,医疗费等损失该由谁承担?日前,经靖江法院法官调解,一起由帮工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结案。
2020年4月底,张三随所在公司货车司机押货至靖江A公司后,见公司老板去了靖江B公司,他闲来无事也去B公司参观。在B公司厂房内游玩时,他帮助该公司员工搬货,不慎在帮忙过程中摔伤,被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 张三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共计1 5600余元,B公司为他垫付了7000元,余款8600余元由张三自行支付。.
张三认为,自己是无偿帮助B公司员工搬货,此次事故造成的花费理应由B公司承担。B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五却表示,张三随其公司送货至A公司后自行至该公司游玩,该公司并未要求其前来,也未要求其帮忙干活。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已垫付7000元,不同意再赔偿张三的其余损失。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张三不得不向靖江法院起诉。
法官向双方释法说理,耐心进行调解。法官告诉双方,修订后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所谓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也可以理解为通常所说的助人为乐。
帮工活动中,帮工人虽然是自愿、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但其是为了被帮工人利益,基于此,对被帮工人来说,接受义务的帮工在法律上就不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如果帮工人在帮工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或者自己不小心受到了伤害,就需要由被帮工人来承担责任。张三帮助B公司搬货时,双方未约定报酬,无偿帮工关系成立。B公司及其员工未明确表示拒绝帮工,对张三因帮工摔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应的赔偿责任。张三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 身也需承担- - -定的责任。
经调解,B公司与张三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再一次性赔偿张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6000元。(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靖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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