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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靖江市市属国有企业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有效防控国有企业借出资金与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本安全,市国资办根据泰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的管理办法》(泰国资〔2022〕4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借出资金行为的管理办法》(泰国资〔2022〕49号)文件要求,起草了《靖江市市属国有企业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6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靖江市阳光大道1号行政中心六楼601室国有企业管理科,并在信封上注明“《靖江市市属国有企业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jgzb@126.com

靖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3年5月29日
靖江市市属国有企业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行为,切实有效防控风险,维护国有资本安全,参照泰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的管理办法》(泰国资〔2022〕4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管国有企业借出资金行为的管理办法》(泰国资〔202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出资金,是指国有企业作为借出企业向借入企业借出资金,借入企业按照借款协议等约定,到期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提供担保,是指国有企业作为担保方按照公平、自愿、诚信、审慎、规范、依法的原则与债权方约定,当债务方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本办法不包括专业担保公司从事的具有日常经营性质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靖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一级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借出资金和提供担保产生的风险。按照“可以但非义务”原则,做好国有企业互保工作;按照“非必要不进行”原则,做好借出资金工作。
第二章  出借担保备案要求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借出资金与担保行为的具体内容,认真做好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事项的审核把关,并依规报市国资办履行备案程序。
(一)需履行备案管理的借出资金事项范围
1.市属一级国有企业之间及所属全资子企业之间借出资金;
2.市属一级国有企业集团内部之间借出资金;
3.市属一级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子企业向开发区(园区)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借出资金;
4.市国资办认为需履行备案管理的其他借出资金事项。
(二)需履行备案管理的提供担保事项范围
1.市属一级国有企业之间及所属全资子企业之间提供担保;
    2.市属一级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子企业为本企业集团所属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提供担保;
3.市属一级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子企业为开发区(园区)所管理的国有企业提供担保;
4.市国资办认为需履行备案管理的其他提供担保事项。
对于以上情形,各市属国有企业研究实施,并报市国资办履行事后备案程序。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严密关注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的禁止及严控事项。
(一)借出资金的禁止事项范围
1.禁止向自然人借出资金;
    2.禁止向非公企业借出资金;
3.禁止向参股企业借出资金;
4.禁止向职能部门借出资金;
5.禁止向境外所投资企业借出资金;
6.禁止向无偿债能力的企业借出资金;
7.禁止假借经营、投资活动等名义变相借出资金,如融资性贸易、明股实债等行为;
8.禁止市属国有企业(企业集团本部为一级企业)三级以下(含三级)全资、控股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对外出借资金。
(二)提供担保的禁止事项范围
1.禁止向自然人提供担保;
2.禁止向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提供担保;
3.禁止超持股比例向控股(实际控制)企业提供担保;
4.禁止向无产权关系的非公企业提供担保;
5.禁止向无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6.禁止向境外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7.禁止向无偿债能力的企业提供担保。
(三)严控事项范围
除备案、禁止事项以外的借出资金与担保行为,均属于严控事项范围。除发生应急情形并经上级批准以外,不得借出资金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属国有企业需重新报市国资办备案。
(一)借出资金或提供担保期满后,需续借(保)的。
(二)借出资金或提供担保期间需修改协议中金额、期限、借款利率、担保范围、反担保措施、权利义务等主要条款的。
第三章  市属国有企业职责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是公司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的责任主体,应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对企业所有出借担保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和审慎决策,并承担出借担保行为可能产生的风险责任。因出借资金逾期、担保引发代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需及时向市国资办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本办法要求,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修订和完善企业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进一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明确资产负债率控制水平,分行业确定各级子企业资产负债率基准线、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确保资产负债率维持合理水平。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规范借出资金和担保流程管理,在借出资金和提供担保前,认真审核申请企业的资金用途和需求,分析评估企业的资产质量、运营情况、偿债能力和财务状况等,确保申请企业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对外借出资金和提供担保需签订借款协议和担保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履行法律审核程序;原则上,需通过银行委贷放款方式借出资金,进一步降低资金风险。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需要加强担保总额和单户限额管理,明确企业担保总额和单户限额控制标准,经企业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报市国资办备案。控制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已超过控制标准的,要制定具体压降方案,确保担保总额和单户限额逐步压降至控制标准内。
提供担保时,担保对象或其他股东要以其有效资产或股权(所有权明确,无诉讼或争议,未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资产或权益)、结算款项以及其他有效方式提供反担保,有效维护担保企业的合法利益。担保对象或其他股东以资产或股权设定抵押或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或质押物(权)登记。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的资产价值应当覆盖风险敞口的责任。对近三年因担保造成市属国有企业发生损失的企业,应将其列入高风险企业予以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可收取一定的担保费,具体标准由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密切关注借入企业财务状况,对债务负担重、运营资金紧张、资金链脆弱的企业加大监控力度,对可能存在损失风险的借出资金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对逾期的借出资金,应坚持“谁决策、谁负责”原则,限期追缴到位,对偿还困难的借出资金及时启动司法程序进行追偿,减少国有资金损失。
市属国有企业借出资金,应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费用标准不低于企业上月平均融资综合成本的1.5倍。对国有全资企业间临时周转或因承担政府专项任务需借入资金的,可以视情减免资金占用费。
第四章  市国资办职责
第十四条 市国资办对市属国有企业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管理相关规定;
(二)对企业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实施备案管理;
(三)对企业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防范资金和担保风险;
(四)对造成借出资金逾期或担保代偿的,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市国资办对市属国有企业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事项实施备案管理,需企业提供下列事项和材料:
(一)市属国有企业申请借出资金和担保的情况说明。借出资金说明中需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时限、借款用途、资金占用费等内容;担保说明中需明确担保金额、担保时限、担保理由、担保方式等内容。
(二)企业董事会决议。
(三)借入企业的担保措施及其证明材料;被担保企业的反担保措施及其证明材料。
(四)市国资办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向市国资办提交的资料,应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于瞒报、漏报相关情况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发生借款逾期或担保代偿的,6个月内未能全额收回款项或提供有效资产保全的,按规定对相关人员启动问责追责程序,组织开展定性、定损和定责工作。
第十八条 对市属国有企业借出资金和提供担保存在应报未报自行办理或不按本办法执行等违规行为、出现风险不及时报告或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借出资金和提供担保相关制度。对于参股企业借出资金和担保行为,各市属国有企业要强化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由股权代表或委托董事发表股东意见,有效保障国有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对部分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通知》(靖政发〔2020〕87号)文件精神,开发区国资监管机构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文件。同时督促所管理国有企业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借出资金和提供担保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企业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控制权的法律认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金融类等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有特殊监管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监管文件中涉及市属国有企业借出资金和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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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
  • 夏娃5337 LV8 婕妤
    2楼
    不要违背上位法落实政策就是造福了
    5-31 09:38
    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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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靖江圈
  • 每个人都有一个死角,自己走不出来,别人也闯不进去。我把最深沉的秘密放在那里。每个人都有一道伤口,或深或浅,盖上布,以为不存在。我把最殷红的鲜血涂在那里。#每天一条靖江圈#

    浪淘沙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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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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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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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会归零,让坏的不影响未来,让好的不迷惑现在!早安#每天一条靖江圈#

    吕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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