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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靖征补告〔2026〕32号
发布时间:2026-04-13 16:07 浏览次数: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靖征预告〔2026〕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新桥镇太和村七组、八组、九组、十组、十一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二、土地现状
三、征收目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靖江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靖政规〔2026〕1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6万元/人。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3〕104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靖江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公告在靖江市政府门户网站(www.jingjia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6年4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靖江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 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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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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