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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苏某科制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维权章节26——揭穿某科拖欠工资还披上自欺欺人说明

请大家看下某科制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这张通知里拖欠工资的说法,从任何方面来说,即不合情也不合理,完全站不住脚,评论区我将逐条拆解反驳这个公司的逻辑漏洞和违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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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
  • 维权路上 LV7 路人 楼主
    2楼
    万恶的人必须受到惩罚
    5-3 10:07
    2 回复
  • 维权路上 LV7 路人 楼主
    3楼
    一、核心事实:这就是拖欠工资,不是“延迟发放”
    《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
    -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 公司单方面把3月工资拖到8月、4月拖到9月,已经远超正常支付周期,属于恶意拖欠工资,不是所谓的“共渡难关”。
    所谓的“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也不具备合法性:
    1.程序违法:工资支付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变更必须和我们劳动者协商一致,你无权通过职代会单方面修改。
    2.签字无效:这些职工代表的签字,很可能是在胁迫、利诱下签署的,而且即便签了字,也不能免除公司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这种约定本身就是违法无效的。  
    二、通知中“借口”的逐条反驳
    1.“资金困难,共渡难关”
    - 公司资金困难是经营风险,不能转嫁给员工。员工已经提供了劳动,就有权获得约定的劳动报酬,公司经营不善不是拖欠工资的合法理由。
    - 法律规定,即便企业停产、停工,也要按规定支付工资/生活费,而不是无限期拖欠。
    2.“有困难可申请领取部分工资”
    - 这不是“人性化关怀”,而是公司在规避“拖欠工资”的违法事实。
    - 工资是我的合法财产,必须足额按时支付,不是公司施舍的“救济金”,我们没有义务向公司“申请”才能拿到自己的血汗钱。
    3.“如有异议,书面协商解决”
    - 这是公司的话术陷阱。工资拖欠是违法行为,员工有权直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申请劳动仲裁,不需要先和你某科“协商”。
    - 你用“协商”来拖延时间,本质上是在消耗我们的维权。
    5-3 10:15
    1 回复
  • 维权路上 LV7 路人 楼主
    4楼
    @江苏兴科 来解释一下呀
    5-3 10:16
    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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