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联合靖江市应急管理局对靖江市桂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五一”假期安全检查。检查当日,企业正常生产,在企业落沙车间现场王某正在使用手持式等离子切割机对铸造件进行热切割作业,经查询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王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为重大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靖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6日,靖江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举报内容对靖江南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内的南通雨森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在南通雨森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发现该企业员工刘某、代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刘某已取得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代某未取得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靖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五条,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3日,靖江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对靖江市国利空调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一名特种作业人员鞠某,正在从事激光切割作业,经查,鞠某未取得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靖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五条,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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