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顶坐皮划艇顺流而下,
360°大回环、45度急转、漂流时长1.5小时,
肾上腺素飙升,尖叫四起——
这本是一场期待已久的“速度与激情”,
却不料,一名游客在漂流中意外受伤,
腰椎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旅行社喊冤:“景区有资质,导游有提示,我们没过错!”
游客委屈:“漂流前的注意事项,你们说过吗?”
这笔账,谁来买单?
盛夏时节,漂流成了不少人的“避暑首选”。50多岁的吴女士随亲友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二日游,行程中的一个重头戏,便是悬崖瀑布漂流。
出发前,旅行社向吴女士等人发送了出团通知书,其中对漂流项目的描述令人心动:“从山顶坐皮划艇顺流而下,360°的大回环+45度急转设计转弯、漂移,肾上腺素飙升感觉随时都将被甩出去……” 禁漂人群则标注为:儿童5岁以下、老人70岁及以上,以及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不适宜参加的人员。
之后,吴女士按照行程安排参加了悬崖瀑布漂流项目。然而,当皮划艇从高处顺流而下,重重触击水面时,一阵剧烈震动袭来,吴女士只觉腰部一阵剧痛,整个人动弹不得。
景区工作人员当即陪同吴女士前往当地医院就诊,当晚吴女士被转回靖江本地医院。经诊断为胸椎骨折T12,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仍需绝对卧床休息。
吴女士因此次受伤造成不少损失,她找到旅行社协商赔偿,但未能协商一致,吴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法庭上,吴女士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有义务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漂流属于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但在整个旅游过程中,导游没有提前尽到任何提示义务,没有告知漂流过程中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受伤后也没有救治服务,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旅行社则辩称,此次行程为散客拼团,实际由外地旅行社带团,旅行社及景区均有正规经营资质,设施设备不存在安全隐患,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口头进行了大量安全提示,此次事故属于意外,旅行社不存在违约情形。而吴女士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知晓漂流项目的风险,其受伤系自身原因造成。
靖江法院认为,法律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进一步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对漂流项目的常见风险本应具备充分的认知准备和保护措施,但旅行社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就如何正确使用皮划艇、漂流过程中应保持何种姿势、遇到水位落差时应如何应对等具体安全注意事项,向吴女士进行充分的告知和警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吴女士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违约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也认为,吴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漂流项目具有一定危险性,且旅行社发送的出团通知书中也描述了该漂流项目的刺激程度,吴女士对自身是否有能力参加该项活动估计不足,并且在漂流过程中对自身安全也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自己的受伤亦存在较大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负有以明示方式事先告知、警示的义务。漂流属于落差大、震动剧烈的高风险水上项目,极易造成脊柱、骨骼损伤,旅行社不能仅在行程单简单标注限制人群,也不能仅依靠导游口头随口提醒,应当单独出具书面安全须知,讲解正确乘坐姿势、落差冲击防护技巧、不适宜人群完整范围,并留存游客知悉签字凭证,完整留存提示证据,杜绝“口头提醒即免责”的错误认知。在此也提醒广大游客,成年人是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报名刺激类游乐项目前,务必认真阅读行程中的项目介绍与风险提示,客观评估自身身体素质,中老年、有骨骼旧疾、基础慢性病人群谨慎参与高强度漂流;游玩过程中严格遵守现场安全规范,主动做好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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