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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卖药!靖江明欢托老机构被立案调查

靖江明欢托老机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一、案情简述

2025年5月29日,靖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明欢托老机构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用于经营的各类药品。经初查,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6月6日,经批准,靖江局对上述药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同日予以立案。经查,2025年5月14日,当事人购进各类药品后存放于经营场所向托管老人待售。经调查,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部分药品,且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相关药品和违法所得,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提醒

养老机构可代为保管入住老人的医嘱药品,但不得有偿售卖、加价供药。有偿供药属于药品经营活动,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将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并予以处罚。养老机构服务对象多为慢性病老年人,无证售药易出现药品来源不明、储存不规范、缺乏用药指导等风险,引发用药安全事故。执法机构将重点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资质、购进票据、储存条件及收费记录。对无证售药将依法没收涉案药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涉及假劣药品或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二泰兴市佑康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一、案情简述

2026年1月,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泰兴市佑康食品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并立案调查。经查,该经营部自2025年12月21日起销售某系列保健食品,通过线下讲课、播放直播录播视频向老年群体宣传产品,宣称可预防缺钙相关疾病,编造多名老人食用后腰腿疾病、肠胃病、血压血糖等病症痊愈的虚假案例,相关功效说辞无任何佐证材料。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核算,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2026年4月,泰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提醒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规范宣传话术,不得虚构疗效、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该案当事人针对辨别能力较弱的银发老人开展虚假宣传,严重扰乱保健食品经营市场秩序。从严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能够警示同类经营主体严守宣传底线,压实经营主体责任,净化老年消费市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与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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