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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为进一步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聚焦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泰州市持续推进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多起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深入推动“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2026年3月27日,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肉制品生产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在其成品冷库发现“速冻猪耳”“速冻口条”等产品1900余箱,外包装标称“产品类别:速冻调制食品”、执行标准SB/T10379,配料表标注含食盐,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和营养成分表。
经查,当事人生产加工过程仅对猪副产品进行清洗、分割、称重、包装和冷冻,未添加食盐,无任何调制工序,营养成分表无检测或计算依据。此外,当事人原有厂房已拆除,生产场所与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却未如实向许可机关申报,以欺骗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
当事人以产品外包装为载体,对产品配料、类别、加工工艺、执行标准及出厂检验情况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交易相对方,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4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将当事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的线索移送原发证机关。目前,原发证机关已启动撤销许可程序,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案例二
2026年5月12日,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线索,反映辖区某食品店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违规购买食用色素。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完成线索研判,于5月14日对该食品店经营场所开展突击检查,在操作间内当场查获已开封、正在使用的复配着色剂(胭脂红色)1瓶、复配着色剂(日落黄色)1瓶,同时对当事人在售的卤牛肉进行了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检出胭脂红成分。
经查,当事人为提升卤牛肉的外观色泽、吸引消费者购买,网购上述复配着色剂,在卤制牛肉过程中违规添加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关于“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禁止性规定,且违法情节恶劣,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案例三
2026年3月13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麻辣香锅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自2025年7月起,在店铺堂食明档展示的食材标注为“肥牛卷”,同时在外卖平台的相关套餐商品中也将该食材标注为“肥牛卷”对外宣传销售。
经核实,当事人实际采购并用于堂食加工、外卖套餐制作的所谓“肥牛卷”,全部为鸭肉类制品,属于典型的以假充真、虚假标注食材品类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且经核算,当事人的涉案销售金额已达到刑事案件移送标准,目前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案例四
2026年5月26日,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某烧烤店后厨存放有柠檬黄、日落黄两种食品添加剂。执法人员随即开展深入调查,确认当事人在卤制牛肉、卤猪蹄的加工过程中,违规将柠檬黄、日落黄添加到肉制品中用于调色。根据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柠檬黄、日落黄并不允许在酱卤肉制品加工环节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并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要求,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案例五
2026年3月,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辖区相关餐饮店及涉案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联动检查,现场查获外包装标注“生产商:正大食品(南通)有限公司”的带骨上腿肉(鸡腿肉)及对应品牌空包装箱若干。经正大食品(南通)有限公司鉴定,涉案产品并非该公司生产的正规产品。
经查,当事人先低价购进其他品牌散装鸡块,又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入假冒“正大”品牌的空包装箱,私自将散装鸡块切割分装后装入假冒品牌包装箱内,对外冒充正规品牌鸡腿肉销售。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内容虚假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带骨上腿肉(鸡腿肉)4箱、没收违法所得5745.6元、处罚款120000元,罚没款合计125745.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6年7月,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对辖区某烧烤店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在店铺二楼厨房的冷藏柜内,查获一批已超过保质期的鸭血原料。经查,该批鸭血共15盒,单盒净含量300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日,保质期为常温12个月,至检查当日已明显超出保质期限。
过期鸭血极易滋生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菌,其代谢产生的肠毒素耐高温性强,即便经过彻底烹煮也无法完全分解破坏,消费者食用后仍有较高的食物中毒风险。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餐食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海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没收全部涉案过期鸭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6年5月21日,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牛肉汤馆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出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项目仅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而该店堂食悬挂的菜单中却包含凉菜类菜品,同时其在京东秒送平台开设的线上店铺,也上架展示了凉拌牛杂、凉拌牛肉、凉拌牛舌等多款冷食类菜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取得营业执照,2024年1月取得仅包含热食类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开业后入驻京东秒送平台开设线上店铺。自2024年春节后至案发,当事人线下堂食持续对外销售花生米、拌皮蛋、拌黄瓜、拌牛肉等凉菜,单品售价10元至40元不等;线上平台虽已上架全部凉菜品类,但未产生实际销售订单。
当事人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项目,擅自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品质泰州

本帖最后由 微靖江编辑部 于 2026-9-12 11:2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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