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吸取近期有关火灾事故教训,推动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集中整治,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警示作用,持续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案例一
靖江市消防救援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苏扬城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检查发现该单位十二层末端压力值为零,不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4.0.5.3条“系统水力计算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05MPa”的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靖江市消防救援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有效控火灭火,最不利点喷头工作压力必须达标。末端试水压力为零,说明系统可能已失去灭火功能,一旦发生火灾极易贻误初期处置。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可燃物多,消防设施“带病运行”风险极大。企业必须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定期测试末端试水装置、核查最不利点喷头工作压力,发现压力不足、为零或系统失效等问题立即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切实防范火灾风险。
案例二
靖江市消防救援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靖江市红辣椒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设置室内消火栓,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8.2.1 条“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厂房和仓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靖江市消防救援局拟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
室内消火栓是厂房、仓库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的重要消防设施。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厂房和仓库,应当严格按规范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不能心存侥幸、能省则省。劳动密集型企业厂房人员、物资集中,消防设施缺失会显著增大火灾蔓延和扑救难度。企业要对照消防技术规范全面自查,配齐配全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整有效,切实筑牢厂房安全生产防线。
案例三
靖江市应急管理局对靖江市华宇漂染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四不两直”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北侧两处疏散通道不畅通,存放有推车和原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靖江市华宇漂染纺织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靖江市应急管理局拟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拟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车间主任分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
疏散通道作为紧急情况下的逃生通道,如果被堵塞或占用,一旦发生事故会严重影响人员疏散、逃生,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企业必须认识到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的重要性,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来源:靖江应急管理
本帖最后由 微靖江编辑部 于 2026-9-15 11:0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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