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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证据却拒不归还,是误会还是侵占?

1987年,靖江第二玻璃厂因生产需要,向原川夹村8组(现新桥镇三兴村十八组)借用案涉土地,双方签有《借用土地协议》,我组历年持续收取占地补偿,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
一、错在程序,不在人心
2012年确权时,市自规局严重违反《地籍调查规程》,未通知我组(邻宗地权利人)到场指界,导致《土地权属调查表》中“邻宗地指界人”一栏至今空白。
正是这一程序硬伤,导致地块被错误登记至德胜村名下。我们理解,这是行政机关的工作失误,贵村或许也是受此误导。
二、证据说话,是非分明
但时至今日,事实已水落石出:
德胜村:至今未能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权属来源(如玻璃厂使用德胜村土地协议),证明该地块归贵村所有。
三兴村:持有1987年《借用协议》、历年补偿凭证,铁证如山。
三、法律红线,不可触碰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属不当得利,必须返还。
若贵村在明知无合法来源、且职能部门与证据均指向权属有误的情况下,仍拒不配合更正,明知系他人合法财物而占有不返,性质将从“工作失误”转变为“恶意侵占集体资产”。这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涉嫌触犯法律底线。
我们的诉求
我们无意制造对立,只想还原历史。我们再次善意提醒并呼吁:
请德胜村正视证据,主动向自规局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将地块权属更正归还三兴村十八组。
此事本不必对簿公堂。只要贵村点头,自规局依职权纠正错误,一桩历史遗留问题便可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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